新京报讯 据国家医保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期发现部分地区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对未参保患者存在“阴阳定价”(歧视性定价)行为。这意味着他们以比未参保患者更高的价格向参保患者出售完全相同的药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定点药店通过向参保人员高价销售药品牟利,涉嫌价格欺诈。同时,这也违反了健康险业务条款规定的定点药店“不得对投保人制定歧视性、不公平的价格”的操作要求,必须严肃查处。d 认真对待。为进一步加强监测应对,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密切关注定点药店“阴阳价”问题线索。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定点药店“阴阳价”问题,侵犯投保人权益,因挪用医保资金造成资金损失。 (一)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将定点药店“阴阳定价”列为重要监控项目,明确处理“阴阳价格”问题的要求。组织辖区内定点药店对药品“阴阳定价”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迅速纠正政策歧视性定价问题持有者。 (2)积极寻找品种的关键线索。针对各地定点药店缴费金额最高或价差较大的药品,开展医保缴费数据排查,系统整理近期群众信访和舆情调查,获取当地定点药店药品“阴阳定价”问题线索。 (三)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单位的积极性。定点药店实行“阴阳定价”,是违法违规挪用医保资金的行为。各地可按照举报滥用医疗保障资金的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主动向医保部门提供相关线索,参与定点药店“阴阳价”管理。 2.认真审视并解决“阴阳定价”问题。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要职责落实职责,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现场检查和报告核查。 (一)加强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各地医保部门要利用医保缴费数据,对发现药品价格数据负载异常的定点药店组织重点现场检查,并结合设计药店进货、销售、库存数据、自购记录、视频监控等,组织群众举报“阴阳价”问题线索。应重点调查定点药店是否存在针对参保和未参保个人的歧视性定价行为。 (二)加强定点药店合同管理。定点药店有义务不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不公平的歧视性价格,不得销售药品。l 向未参保人员定价较高的药品,并严格执行协议有关协议项下药品“阴阳价”行为的管理要求。为整顿这种情况,切实保障医保资金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购药权利,对违反医保服务规定、实行“阴阳价”的定点药店,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责任人、暂停医保缴费、扣缴或追回已缴纳医保基金、暂停或取消医保服务合同、移交有关部门等严肃处理措施。 (三)纳入飞行检查范围。经数据审核、现场核实、海量举报,发现含有大量“阴阳价”药品的定点药店,现场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飞行检查。 3、做好定期监测管理。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保障部门药品价格管理职责,确保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常态化。 (一)继续使用药品比价小程序。利用医保信息系统中药店实际缴费价格、零售价格等信息,为定点药店提供比价、定位导航等服务,建立公民周边药店“货比三家”的市场化比价体系,规范指导定点药店公平、合理、诚信定价。 (二)进一步推广数量价格比较指数的应用。以量价比较指数年度跟踪值作为前期指标今年总体价格跟踪警戒线。根据定点药店协议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年度监测值要求的定点药店进行督促,对拒绝调价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定点药店实行医保服务合同。暂停付款直至完成。 (三)定期检查消除药品价格风险品种。积极监测定点药店交易结算金额高、价差大的药品价格风险产品,对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全省大部分定点药店价格的情况进行确认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防止对无医保人群的不公平定价行为。 (四)指导定点药店规范数据上传。强化标准化将药品定价数据上传至指定药房的要求。对上传的药品医保代码、单价、数量等不准确、不完整、不准确的定点药店药保缴费数据,要按照定点药店合同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并定期报告。 (五)提醒投保人关注定价信息。指定药店显着位置张贴标志,提醒参保人核对清楚显示的药品定价信息,防止对参保人的歧视性定价行为。李依林吉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