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对象被标记为恐吓主体,欺凌的受害者和娱乐中的欺凌同性恋者的受害者,例如“ 80”和“爸爸”,出现在互联网上,让概念从下面的紧急术语图像中清楚地清楚地清楚地从下面的紧急术语图中清楚地清楚,这是电影和电视节目来自校园的欺凌行为。当年4月,州教育监督委员会发布了一个特别政府的通知,以执行欺凌行为的特殊治理[2016] 22号)。 [2016]第6号)。quirements。 2018年11月,天津公民议会常设委员会批准了天津的“预防和统治欺凌行为”。这些措施证明了法律局部局部校园恐吓的进展。 Section 3 of “Bullying People” reviewed in 2020 formally determined the legal concept of “intimidation students”, but did not use the term “student bullying”, which reached a specific consensus between the theoretical community and the Department of Practice. Article 21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Schools for Minors” (hereinafter, called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Schools for Minors”), approv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n May 25, 202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schools”), it also defines intimidation.值得注意的是,后者使用“恐吓”的概念,而不是“学生恐吓”,长期以来一直确定“次要保护法。”另外,在高度开发网络的信息和信息的时候,它们被用了“恐吓”一词。叶子是被创造和享受的,被荣耀地称为“不满意的同学”,它们扩展了同性恋的名字,例如“ 80”和“ dadline”,并且客观地扭曲了欺凌的原始含义。校园中的暴力娱乐必须引起理论社区的警告和反思。一般而言,诸如“学生恐吓”,“恐吓和学生暴力”,“学生恐吓”,“学生恐吓”和“恐吓行为”之类的术语在各种政策和法律中仍然非常普遍,概念的统一尚未进行。 2024年,教育部发布了一系列“预防和消除学生恐吓(论文)的指南”(以下名称为“劳动准则(论文)”)和“ 10条要求”和“ 10要求”校园的CE和学生的恐吓和学生在小学和高中学校的恐吓。从理论上讲,在现行法律中使用的校园中反映了骚扰的概念。严格而简洁,避免了歧义和误解,指出,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中,“恐吓”的概念偏离了“恐吓”,这些概念准确地定义了“恐吓”的扩张和扩展,认识到恐吓,认识到美国心理学家艾琳·肯尼迪(Eileen Kennedy),艾琳·肯尼迪(Eileen Kennedy)更有趣的例子:更有趣的示例:“更有趣的孩子”。成人世界。 ,行为风格,语言习惯。同样,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也有自己的概念,例如“次要保护法”,该法律立法“欺凌”的概念。从历史上看,在未成年人欺凌造成的一些社会问题中,“欺凌”通常被边缘化而是同义词h“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对相关现象的理解必须由国家法律迫切定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明确定义了恐吓的含义。 (i)关于公共恐吓政策的法律决定,当涉及到恐吓时,不可避免的讨论之一是欺凌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无论是身体,心理还是心理。我的国家已经意识到欺凌案件的有害特征,但是长期以来,相关的政策和理解强调了更多的欺凌客观属性,忽略了肇事者和恐吓受害者的特征。这个错误的想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将欺凌行为放在“事故理论”中。过去,内膜卫生间的事件被认为是“事故”,并伴随着“学校暴力”的概念。教育部发出“处理学生的措施伤害事故“在2002年,教育部长期以来一直讨论校园的暴力为“事故”,并夸大了客观伤害结果的价值,以确定欺凌行为。换句话说,尽管学生在学校受伤,但可以将他们归类为校园中的“学生伤害事故”。这在2006年的学院中得到了重视,并在2006年的安全管理中得到了重视。以及2007年的中学和婴儿花园。2015年6月30日,州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在线上未成年人的报告的额外控制的通知是中国最早使用“欺凌”一词的法规,但该文件并未严格定义“态度”的义务,该校园的义务是特殊的,“态度”和“竞争”。由监督委员会发布国务院教育在2016年使用了“欺凌”的概念,并以枚举的形式揭示了“校园恐吓事件发生在偶然恐吓或累积的学生中”。同年,教育部和其他九个部门使用了“学生的恐吓和暴力”和“指导有关中小学和中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意见”,申请的范围仅限于“发生恐吓和暴力的骚扰和暴力案件”。为了进一步阐明欺凌与对比的俄勒冈州之间的关系,国务院总办公室在2017年指出,“关于预防和控制安全系统在中小学和幼儿园中建立安全风险系统的意见”(Guobanfa [2017]第35号),结合了Anti-Bollying and Anti-Violence。 “关于“反恐怖主义行为”和“防止对MI的犯罪行为)的教育NORS“彼此相邻处理。总的来说,使用诸如“学生恐吓”,“学生的恐吓和暴力”和公共政策中的“学生暴力”和“学生暴力”等概念的使用仍然相对混乱,但这种类型的社会现象是可以在物理上和物理上对精神造成的损害的重要性。远离损害。欺凌行为“在恐吓案件的表征中,“安全事故”的明显问题是为了破坏所有人,但实际上没有人负责。大多数认真的社会基础。看到电影《奇迹》,2017年。过去的想法表明,无害的想法可能会被误解为“欺凌”。这仅反映了恐吓的“犯罪”,将欺凌的现象与欺凌的特定部分混淆了欺凌的现象。未成年人不可避免地有幼稚和米奇嬉戏的心态在发展过程中的令人震惊的行为。如果成年人在“游戏”和“玩耍”心态中看到当前校园的恐吓,那么这种恐吓的“语言游戏”将使真正的次要悲剧成为最后的“失败者”,并带来不可估量的结果。这是当前的互联网环境的一个典型结果,该环境指示上述内容,以避免欺凌和其他反感兴趣的现象,例如“玩模因”和“娱乐”。我国对校园恐吓治理的公共政策通常承认因素的恐吓。但是,应考虑到有害要求的存在只是识别欺凌行为的下限。如果该下限或“上限”上升,则可以同时使用欺凌,暴力和骚扰等概念,并且在比较方法中也可以看到这种现象。例如,在台湾,在我的国家,受WO的音译影响RD“恐吓”,经常使用“校园恐吓”的概念。 2006年4月28日,我的国家台湾发布了一项实施计划,以避免各级校园恐吓,我们尚未将其定义为“不恐吓校园的骚扰”。后来,台湾在我国于2012年7月26日在我国发表的“预防校园骚扰指南”采用了更广泛的“欺凌”概念。 2013年,与日本日本台湾类似,他发起了“预防和措施,以防止校园恐吓”,以应对中国校园中经常发生的骚扰事件,并定义为“根据法律进行注册”。“根据法律进行注册。这种定义方法仍然模糊了一般的斗争埃里亚。关系也已成为美国许多州法律所采用的意见。从长远来看,学校是保留的,而且长期以来,这使学校对美国法律和教育的概念更负责。因此,“次要保护法”将骚扰与校园分开,这是校园暴力概念的一种进步。这鼓励了欺凌的未来治理,使我们国家的法律和规则没有根据。电影《我可以说的夏天》(2014年)的Quilates。 (ii)恐吓性质本质的规范反映在概念之前建立“学生恐吓”的法律中。理论社区的观点是,将欺凌与普通喜悦区分开的关键是:(2)如果当事方是自愿和灵活的参与,并且是否尊重个人尊严。这是“学生”特征的附加扩展。第2条《劳动指南》(判决)建立了“提高学生防止欺凌,加强法律限制并加强最终行动的能力”。这是特别需要的…我们将为犯有欺凌的学生的导师提供特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恐吓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通过仅观察恐吓的控制和有害特征,可以将教师和员工造成的性侵犯,虐待和体罚。这显然不符合欺凌的一般语义。 “学生恐吓”概念的提议可以帮助加强欺凌同学的特征,而不是对成对的骚扰。美国童年的社会学家A. Corsalo说,传统社会包括领导托隆期为“不成熟”和“非理性”的儿童的功能主义文化概念。但是,通过成对的文化结构儿童对产生的E同伴文化导致经常参与各种活动的儿童,例如与成人同伴培养相比具有特殊特殊特征的集体行为。注意学校同伴生成小组的社区可以帮助确定指示和治理目标。自2019年以来,澳门教育和青年办公室(以下称教育和青年办公室)引起了人们对欺凌的关注,并采用了“欺凌”的概念。与这些理论和实践类似,“关于天津欺凌的一些预防和治理的规定”的第2条也限制了欺凌的组成部分,这清楚地表明,校园骚扰的现象应该是“在学生中”。展示ever,在校园恐吓治理中,对特征的判断仍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例如,“对”主要强调心理成熟的比例,还是类似o相同的年龄或经济和社会地位?年轻的中小学的老师和员工是否有可能与学生的年龄差距微微差距“同伴”?在修正“次要保护法”之前,学校,教师和校园外的其他人员或校园恐吓受害者之间不乏争议。当一些学者认为老师必须包括欺凌和学生,以及由于事实而欺凌校园范围。一些学者还说,恐吓的基本感觉并没有激怒。我认为这反映了通过权力关系的使用以及教师也可以被学生恐吓的情况引起的权力的不稳定。简而言之,同事与年龄不相同,同伴年龄的重要性可能受到限制。例如,一种通常用于管理的“等级”的方法学校教育是为了否认捍卫欺凌同学的性质的潜力(例如,在较低学校中有欺凌的高级学生)。例如,头脑更快的学生(“心理年龄”)被吓到了心脏较慢。总的来说,这对夫妇不仅是正式判断,而且具有实质性的含义。因此,“学生恐吓”的概念最初只反映了扭矩的特征,但是必须通过未来的司法解释和规则和法规来阐明某些标准。 (iii)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中定义的理论不足1。恐吓扩张的歧义和歧义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的现有定义不能消除恐吓范围的嬉戏和出色的行为和杰出的行为,而羊膜瘤与疗程混淆。考虑正式功能时,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欺凌是不是绝对的。如果强调身体伤害,则可以忽略精神损害。如果作者强调,则不可能解释个人的恐吓行为。当强调暴力行为时,很难解释学校教师,校园外的员工甚至观众促进欺凌的作用。当强调损害时,很难解释说,在校园的真实环境中,人们具有损害和损害的双重特征,并且可以在不同的角色之间发生变化。如果您坚持单方面控制和无害的欺凌外观,则可以将其留给其他法律概念,例如犯罪和公共安全。无需建立“恐吓”一词。因此,根据定义,必须降低恐吓扩展。 “ 2017年加强小学生欺凌综合管理的计划”(Jiao Tu [2017]第10号,称为“综合管理计划”),直接建立他是“欺凌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我会透露它。像欺凌一样,学生之间的冲突也可能导致受害者。即使您没有达到犯罪水平,欺凌也有一定的门槛,这只是私人申诉。不可避免地,冲突与学生之间存在冲突。当事方的主观恶意过程不能根据损害的客观结果的相反。花费。否则恶意骚扰与暴力冲突的恶意意图之间存在差异。第一个突出了缠扰者与受到骚扰人之间关系中的自然不对称性。后者通常没有这种关系。犯罪者的主观恶意意图反映在其他因素中,例如损害的损害和损害的客观后果。控制不是必要的先决条件。电影《 Mearworm》(2017)的Quilates。我们必须专心我们将恐吓党视为“群体”。 “组”可以是“弱”,因为“组”必须“控制和管理”,但是控制和处理的控制可能是盲目的,混乱的或合理的不愉快的。以“骚扰”标签的名称,似乎是由专家执行的,在犯罪责任和严重的暴力犯罪时代可以通过conde主题的配置过程来看,但可以通过广泛的个人(父母,学校等)使用conde责任和严重的暴力犯罪。换句话说,社会通常可以相信“恐吓”是不合适的,但是适应“恐吓”是合法的。在标记“恐吓”后,您可以解决一次并留下另一个“负责任”的人。这鼓励公众舆论代表“骚扰”谴责次要团体,甚至受害者,肇事者和观众都可以忽略原始骚扰中受伤的一方t。 2。除了对恐吓含义的无所作为和缺陷之外,“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忽略了恐吓的含义,还忽略了恐吓控制的特性,并具有理论上的遗憾。挪威学者丹·奥威斯(Dan Orweus)没有系统地研究欺凌的第一批学者。受此影响的是,欺凌奥尔韦斯预防计划(OBPP)是一组欺凌行为,在美国拥有30多年的历史,并且具有广泛的计划。它已成为该国轻微骚扰治理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项目。 1994年,Opviews系统地总结了美国欺凌的当前政府状态,题为“欺凌校园:校园干预项目的基本事实和影响”。他特别结论说,“恐吓”必须涵盖三个主要特征:(1)进攻或故意损害。 (2)可重复性。 (3)事实图像或推定力量平衡。 Oveus欺凌的经典定义是“在口头或身体上进行恶意,无辜或有害的行动,在难以捍卫自己的力量,反复出现故意言论,动作等的人中。”他对“恐吓”的定义特别强调了行动的重复。他认为:“如果一个或多个学生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对待一名学生的负面行为,他/她被吓倒了。”作者“ Canvas Bullying”的作者:[North] Dan Obeus翻译人员:Zhang wen new版本:2024年3月,Citic Publisting Group介绍了“负面动作”的概念。需要对外部力量进行干预和干预。Lúdic自负可以完全选择其他玩伴,并参与其他游戏活动,而无需寻求教师和父母的干预和干预。因此,它不能被确定为“恐吓”的受害者,因为它不符合实质性的cOntrol内容。 Oview的研究非常令人兴奋。从他的词源学来看,英语单词“恐吓”来自古老的德语单词“子弹”,其中包括“狂热”和“好夫妇”之类的原始含义。它起源于“ Mving”的Scandinavo,并以“黑手党”的形式演变成现代英语,意为暴民和暴徒。因此,恐吓的第一个概念是行为的兴趣当事方。重新陈述其性质,欺凌是“一个人的几个人的战争”。 Oveus认为“盗窃”一词具有两种含义。一个是孤立的个人骚扰他人。另一个是应该负责骚扰的团体。当一个合理的个人面临着个人或集体形式的非理性群体时,就会发生恐吓。无论是恐吓某些人,恐吓更多的人,恐吓大人,还是通过强大的人,规模,力量等恐吓弱者。因此,对于社会而言,D的基本价值恐吓的行为引起了人们的行为,是为那些负责恐吓的人建立恐吓和标准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讲,Oviewus定义了校园恐吓的真正学术贡献,就像将词源的研究方法和词源观点转化为个体研究中一样。电视连续剧《黑暗荣耀》(2022)的Quilates。恐吓的本质是“控制的重复”,并且将欺凌的起源作为控制非常重要。首先,身份可以是控制的阶数之一,但与欺凌没有实质性的关系。例如,许多学生恐吓案件的案例不属于校园恐吓类别。其次,对恐吓的控制反映了理性个体(受害者)与非理性(肇事者)之间的“战争”(这就是为什么在词源上将其视为“黑手党”或“暴徒”的原因)。由于存在“理性人类假设”,因此有关于T的争论由于未成年人的“理性”尚未成立,因此必须通过社会化逐渐发现欺凌行为。第三,恐吓具有负面影响学生心理的限制,力量平衡和事件不能被定义为“欺凌”。经常因校园游戏游戏技能较低而被排除在外的儿童被定义为“受害者的埋葬。只有在满足控制要求时才能确定恐吓。“次要保护”的第3和第3条不能反映控制特征。这是立法的特征。从实际的情况下,恐惧的角度控制是严格的,以实现对实施的行为,这是一个实际的局限性控制。损害学生不应被视为欺凌法规。法律”。换句话说,我们添加了“权力平衡不平衡”要求,这些要求在限制较小保护法所定义的欺凌行为的限制中起着积极作用。不幸的是,恐吓的“可控性”特性并未明确反映。这是立法的遗漏。3。委员会的概念。建立有效的机制来预防和控制欺凌行为。实施政策豪华而豪华的规定是“这不是学生的骚扰”。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律证实了“欺凌”的概念,但该概念并未在各种政策和法规中严格使用。欺凌和“类似的欺凌”仍然在各种法律理论和政治工作中表现出来。由“欺凌”概念定义的“次要保护定律”的法律普遍约束性质。同学的本质嵌入了“欺凌”的概念中,这不是唯一的特征或中心特征。如上所述,学生恐吓概念的积极重要性最初反映了他们恐吓同学的特征,但是“在学生中的行为斗争和演奏”反对学生的骚扰概念也具有同伴的特征。此外,致力于恐吓的群体可能会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和春天。 quilates电影《认罪》(2010年)。更重要的是,“同学”不是正式的判断,而是主题的标准。在具有高标准化特征的教师中,成员资格的高参与度以及对价值的高价值一致性。在恐吓的情况下,这种应属于成人社会的高标准和一致的一般管理方法可以通过较小的亚文化符号(例如“领导者”和“江户的状态”)和“纹身文化”和“音乐文化”等相关符号来边缘化。恐吓不仅从恐吓行为中获得“玩”的喜悦,而且更重要的是,获得了一种身份和归属感,而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例如恐吓群体中的学校和家庭)并未提供。因此,最后一个恐吓现象中涉及的特殊身份仍然较低,而政党是身份学生。与彼此之间没有真正的关系,“学生恐吓”概念所涉及的同龄人的特征并不是校园圈子内外发生的恐吓,河流和湖泊不仅限于学生和同学,而且还限于成人同学。继续使用当前的“次要保护法”,“埋葬大学的学生”,甚至“老年人的恐吓”决定的“欺凌”概念,也可能被误解为“欺凌”。 (ii)“学生”并不令人生畏的身份元素。从“地位”的角度来看,“学生恐吓”的概念排除了校园外的欺凌,家庭欺凌和骚扰校园外的工作人员的骚扰,但“学生”的身份对恐吓没有特殊和独立的法律意义。法律认为“学生恐吓”的概念更令人担忧。 “学生”不是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而是未成年人是“身份”。类似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定律固有的“国家违规”的概念,这意味着最初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而不适用于成年人的犯罪。 “未成年人”足以成为特别受法律对待的特殊身份,并且不需要单独限制为“学生”。 “恐吓”的广泛社会问题背后是成人与儿童之间的关系,以及我们必须支持儿童观点的关系。在成人社会中,还有一个问题,即“大规模恐吓事物”和“信任强者恐吓脆弱的人”,但含义与“欺凌”的范围不同。例如,与“欺凌”和“冷酷的内部暴力”(家庭恐吓)相比,这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损害,这些(家庭恐吓)发生在同胞(夫妻,兄弟等)之间,这对“占主导地位的暴力”以及Al Al Al尽管这种形式不仅限于身体暴力,但还包括冷暴力和心理健康。暴力甚至目睹了暴力,但实际上,国家法律并未采用“家庭骚扰”的概念。与“学生”身份相比,“家庭”的身份并不是影响建立特殊骚扰的因素。根据上一篇文章中对恐吓的经典定义,家庭特别不愉快。一个人的组成部分不对暴力负责,尤其不是家庭成员,我们会认为这一优势是最小的。没有专门针对“学生”的身份的独立法律制度;此外,将来,仅针对学生(不适合学校或老师)制定特殊法律。通常,“学生”是未成年人特殊身份的外部症状。 “学生”的身份没有独立的法律含义,也不是足以成为构成特殊骚扰的身份元素。 (iii)“欺凌”的概念很容易低估学校的责任。违反学生恐吓的问题通常决定了负责任的恐吓案件的问题。保护和教育之间存在一个限制,学校管理员在犯错的学生的管理人员中也存在教育功能。从大多数鼓励成长的角度来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必须遵循“短期责任原则”。换句话说,任何社会问题都具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健康成长的理论责任,但我们说:“所有人都是负责任的。“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司法当局仍直接保留的主要官员(例如学校,教育部门,父母)。学校和教师群体最直接负责学生恐吓的事件,因为“学生”的反对是“学生”是教师而不是父母。根据《针对学校相关责任的保护法》第39条,有关学校保护的第18条要求学校实施法律规定,以建立特殊的系统,以防止和控制欺凌学生并实施法律规定,以建立特殊的系统以建立骚扰和支持学生的机制。这本身就是对学校的主要责任的明确声明。过去,教育管理人员包括一份声明,上面写着:“如果学生受伤,他必须受伤。”这不仅是resp的体现他们的欺凌行为的危险性,但也反映了学校作为正式社会控制机制的失败。这不是一个负面的判断或负面判断,而是可以故意影响或不由自主地受到“学生恐吓”的社会象征的影响,这可能会低估学校的主要责任,并客观地引起校园恐吓的焦虑。扩大对学校教育管理的责任不仅符合教育状况的客观变化,而且最初也反映在法律规定中。 “次要保护法”的立法者注意到了这一趋势。除了使用此概念外,在确认学生欺凌规定的次要保护法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概念是“网络欺凌”。互联网连通性将是打破家庭,埃斯吉尔人,政府和社会保护局限的最后一个促进者,而立法者必须给予我nternet特殊的法律地位。因此,有关“网络保护”的一章在“次要保护法”中规定了,也反映了学校中未成年人的局限性。例如,在线教育活动的第70条的管理,未成年人对在线活动成瘾的管理以及未成年人第83条的教育管理监管。在解释立法者关于学生恐吓的“次要保护法”的规定时,它也被视为“在线诽谤,谣言等”。如果属于学生恐吓类别的校园墙壁的空间和位置以及产生欺凌的地方,则在校园的墙壁内。他什么都没有提及。随着教育形式的增加,例如在线课程和质量活动之外,校园的重要性将逐渐消失,学校对管理学生教育的责任不会GER仅限于有限的物理位置。从这个意义上讲,“校园之外的恐吓不是骚扰”的说法是无效的。 4。即使在“次要保护法”法律的背景下,“学生恐吓”的概念也被恢复,该法律证实了“学生恐吓”和“预防小犯罪”和“预防小犯罪”的概念。它也均匀地使用。在进入“次要保护法”和“预防次要犯罪”的情况下,许多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仍未完全接受这一概念。例如,《学校保护法规》第2条第2款几乎复制了“次要保护法”中学生恐吓的定义,但最终的定义可以考虑“构成欺凌,而不是欺凌。学生的欺凌和学生的欺凌行为,学生的欺凌行为”和学生的隆起和凸起的学生。“综合管理计划”也强调,基于“小学生和中学学生”的概念,“校园”中的这种行为发生在“校园”中。教育管理和学校部的“排斥心理学”。没有理由的教育管理部门“校园”的限制,以及使用这种意图来解决校园中发生的踩踏事件和流行病的交流。对“ i”概念的新确认意味着,如果基本法律条件不统一地使用,则对相关特殊术语的含义和扩展的i尾尾和详细解释可能仅限于讨论“概念概念”的恶意圈子。总的来说,“保护主体法则”的法律“欺凌”的概念也是预防和管理欺凌的系统项目的一部分。 “欺凌”概念的最基本贡献是揭示学校的属性为“人”。校园不仅是教育部门监督下的行政部门,而且是具有合法权利,能力和对其行为责任的独立法律人物,但学生却不是。我国的法律一直遵循“工作”成人系统。换句话说,无论您是否可以使用自己的财务收入,因为您的主要生活来源是授予未成年人具有正确能力,权利和权利的唯一特殊标准。由于他们作为“学生”的身份,未成年人无法独立享有法律权利。此外,“学生恐吓”一词的集中摘要可以避免其背后的负责任问题,从而使学校本身不知道并引起焦虑治理。课后和放学后,学生仍然是学生,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变化,他们的身份无法改变。 “欺凌”的概念定义了骚扰事件的发生。这鼓励了关于风险管理责任的决定。电影《你的青年》(2019年)的quilates缝。根据《民法典》第200条第12条,第1199、1和1201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民事技能的人在校园内遭受人身伤害。如果没有民事能力的人对学校的人身伤害遭受人身伤害,则第三名将对申诉负责,而不履行其行政责任责任的学校将是负责任的补充,并且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学校可以要求对第三方赔偿。这学校在课堂上挂着“学生手册”,《每日行为守则》,《每日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品牌,并根据学生的应用管理心理建议和适当的课堂变更。如果制定措施,则可以将其用作合法的防御基础,以减少和消除对违规的补充责任。作为风险和管理的共存,澄清学校的责任只是鼓励提供“实施和实施“次要保护法””的工具,但也鼓励更大的协调,并将“次要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联系起来,并消除附近的法律网络以消除SO估计的法律网络。这是治理层面“校园里骚扰”概念的积极重要性。第37条,《个人骚扰法》第2条规定了“欺凌”的概念t“学生恐吓”,这意味着“学校是由未成年人组织的,童年花园的孩子必须立即被充分救出。”校园外实际上是校园管理的延伸。校园外管理层的责任不是它拥有的和拥有的东西之间的区别,而是或多或少的区别。通过“欺凌”的概念,指导未来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其他文件的出版,进一步鼓励澄清校园以外地区的学校管理职责(作为50-200米的安全区域)。总的来说,就语言简单性,使用习惯和沟通接受而言,“欺凌”是概念的最佳概念。 (ii)校园是一种特殊的恐吓组成部分。对恐吓的预防和控制是一个全球问题,无论是恐吓校园,工作场所骚扰还是性别恐吓。但是,恐吓on校园与成人工作场所,性别恐吓和网络欺凌的恐吓不同。它支持特殊恐吓的法律概念的证据。教育部和其他九个部门表示:“导致对预防欺凌和暴力的意见,以估算的估算和预防暴力。”先前的文章强调,学生的身份不是构成欺负的必要因素,这些因素构成了欺负者的必要因素。到网络欺凌和工作场所骚扰。根据新泽西州的法规,2017年6月的海隆吉安格教育出版社,学校管理人员必须考虑到收到恐吓报告的工作日内的任何研究,学校主管将通知两名BUSIN的研究ESS日,学校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供书面报告。在佐治亚州被吓倒了三遍的学生可能需要搬到学校。确定“欺凌”的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标签和标签过程,我们不能指望“学生”定义甚至管理和管理校园内外发生的骚扰案件。这将无法帮助学校实施教育管理方法,例如教学惩罚和反欺凌宣传。也可能怀疑将汽车放在马面前进行欺凌,这无助于阐明这种特殊的恐吓行为的定义。结果,校园不仅转向特殊的骚扰,而且还成为特殊骚扰的必要组成部分。第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提供了以下内容:“对于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学校应按照lAW基于欺凌的性质和矿藏。 《预防要求,侮辱,恐吓或强迫需求的学生行为犯罪行为犯罪的法案》第33条。1ir,管理和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不良行为)。省份管理机构保证。因此,将学生的恐吓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意味着学校责任的范围减少或避免。例如,日本第4条第4条“促进避免欺凌的措施”规定,尚不理解制定措施预防欺凌的措施将减少学校的责任。即使受害者被遗弃,您也可以面对其他社会团体(例如家庭成员和工人)的欺凌行为。因此,通过积极介绍“欺凌”的概念并提供相关小方所需的行政教育,它不仅是对“不正确”行为的预防和惩罚,而且还可以从长远来看这是为了防止校园恐吓变化成为非法犯罪。这本质上是未成年人的局限性和保护,并深刻地反映了“保护法”作为“保护法”的特征。 (iii)学校是恐吓预防和控制系统的主要主任,该法律证实了“学生骚扰”的概念,其中“次要保护法”为未成年人(按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网络,政府和司法机构)积累了“六个关键保护区”。那么,在这六种类型的问题中防止和管理欺凌的责任是什么?只有在数量方面,“学生”法律在法律中使用了33次,其中28个已发表在学校保护章节中,在网络保护章中三倍,一个在政府保护章中,另一个在一般法规的一章中。显然,立法者也是贝利夏娃说学校是学生的主要责任,因此校园是预防和管理欺凌的主要责任。首先,负责预防和控制校园欺凌的主要部分不是司法机构。过去,校园恐吓的事件常常很糟糕,从那以后,它们与暴力有关。在这一点上,“校园的欺凌”和“校园暴力”标准之间存在区别。即使将欺凌行为“犯罪”并被授予刑事司法系统来处理它,司法机构内对此的理解也不统一。例如,2016年最高受欢迎的法院研究报告有关校园内暴力案件的案件使用“学校暴力”,但某些陈述表明,“肇事者和受伤的人必须注意并保护学校暴力和欺凌行为。NG违反公共安全行为和严重的刑事犯罪。由于“校园暴力”的“暴力”性质,预防和管理中最负责任的部分可以直接针对司法机构,而不是学校或教育管理部。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构内部的几份文件开始倾向于将暴力与校园恐吓区分开。例如,在2020年,当时的受欢迎最高法院总院Zhou Qiang要求“受欢迎的最高法院的一份报告,以加强民事法院在该人法院的活动,以根据法律服务,并保证经济和社会科学的可持续和稳固发展。”法律。从墨西哥主义的法律潮湿的角度来看,目前的“次要预防”放弃了“校园暴力”的概念。如果仍然相信司法机构主要负责防止和控制欺凌行为脓液,它可能不合时宜,并导致已经过时的“次要预防”的相关规定。电影《沉默杀死》(2024)的quilates缝。其次,父母不是负责预防和管理欺凌的主要人。过去,学校和教育管理局经常将校园恐吓的案件吓倒为“事故”。这本身就是学校管理不确定性的体现。因为“事故”是客观的,并且无法控制,所以可以稀释和拒绝责任。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大多数当事方的背后是父母可能有责任或缺乏监护权的父母。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家庭保护法在第1章中放置“家庭保护”部分的原因。在过去,恐吓案件在道德意义上通常被标记为“邪恶”,而罪犯和恐吓受害者已成为社会上的“谴责”。但从根本上讲,欺凌是EEN是对社会道德结构的威胁,并且由于它违反了传统校园的生命秩序,它看起来像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之后,“促进家庭教育法”的第43条确定,父母并不是预防和控制欺凌的主要责任:如果小学和中级学校认真地确定他们违反了法规和纪律,他们将首先应对“泰国”穆利(Thailand)的穆利(Thailand)将停止和接受培训。 “此外,父母或其他导师必须向父母或其他导师提供特定的“定位服务”。这种间接表明,当学生在学校被吓倒时,主要政府经理继续继续依靠学校。最后,社会不是负责预防和控制差异的人。校园必须负责“或“或”露营的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预防轻度犯罪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教育管理局必须建立一个标准化的系统,以防止和管理欺负者的概念的概念,即阐明向学校向学校向学校提供向学校向学校提供的大多数学校向学校提供给学校的学校的概念。预防和控制欺凌。对公民身份和行政补偿的潜在责任。避免欺凌和未来的教育。这是使用法律手段来防止欺凌和控制焦虑的一种体现。 5。简而言之,启动了“欺凌”的概念。反映当前法律形式证实的“欺凌”的概念,将恐吓概念的根源带到社会环境中,这表明诱导欺凌行为允许校园中的恐吓问题。形成“邪恶青年”和“调皮儿童”等社会标签的校园被视为象征社会控制机构的负面影响。到目前为止,“骚扰”的概念是否应该澄清类似的行为,例如校园恐吓,朱盖和冲突,应该澄清吗?没有多种解释。尽管一些学者认为欺凌的本质是学校教育的疾病和生物学疾病,这反映了人性的不完整或不健康的发展,但很难在学校管理系统中引起欺凌和缺陷之间的界限。尽管一些学者认为欺凌的本质是转移社会行为的缩影,但很难确定欺凌与未成年人之间更广泛的犯罪与错误之间的限制。一些学者还认为,欺凌是一种“系统滥用人际关系中的权力”。这种“权力”不是社会认可的正式力量,但实际上,它包括能够伤害他人,能够收集数字利益,拥有更多的信心并成为能够肯定的是,能够更加灵活地威胁他人,具有更多的社交或操纵技巧,以消除他人,并具有更高的立场来影响他人。但是,这种观点似乎涉嫌概括欺凌的概念,并且没有明确区分成人的欺凌和骚扰。我们认为,“骚扰”法律的真正社会重要性以及《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国家正式法》不是出于管理目的,例如“防止校园的安全风险和改善控制系统的安全风险”或“减少学生伤害事故”。 “如上所述,滥用恐吓概念很可能会导致成为恐吓受害者的孩子。“语言设置”成年人之间,并且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合理性,并提前与未成年人干扰了“限制和扮演”行动。e的演奏和娱乐活动的扩展以及此类游戏和娱乐的目标必须与教育的行为相同。摩尔和嬉戏的行为,间接确认“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的真正含义将“学生骚扰”的概念定义为对儿童的娱乐权确认。在Oview的研究中,恐吓参与者分为七个不同的角色:“恐吓圈子”,包括恐吓,支持者,观众和抵抗性的反欺凌者。这反映了恐吓的群体特征。从思想的角度来看,将两件事彼此比较的前提是,它们之间有相似之处,而“斗争和扮演”行为的本质,对欺凌的比较,是根据法律的儿童权利,即为儿童在学校玩耍的权利。孩子们在自己的小组中拥有自己的游戏世界和游戏规则。这应该受法律的保护。莱吉托德尔托的世界权利也必须互相尊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正确的,因此运动有一定的限制,权利的行使不应是任意和过度的。对于小学生来说,携带基本的比赛权利非常容易,因为他们后悔遗漏了“次要保护法”的“控制重复”。如上所述,对游戏中排除的儿童通常是由于客观的技能和技能所致,但是该孩子游戏规则的实施本质上是不合适的和“欺凌”。就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而言,“保护未成年人法”的过程实质上是证实“欺凌”概念的过程;这是一种体现。换句话说,校园本身的恐吓是典型的次要犯罪类型,也是过度探讨痛苦权利和过度探讨他们以伤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错误行为。在有意义的是,“个体骚扰法”证实,“学生恐吓”概念的原始含义是对儿童权利对游戏和运动限制的权利的立法限制。我国的立法实践也证实了儿童对游戏的权利,例如“学龄前教育法”第13条(评论草案)。这使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用来区分学生的恐吓行为的国家政策是“斗争和扮演”的行为,而不是“普通学生之间的冲突或冲突”。如果欺凌遵循“次要保护法”和“学校保护法规”中定义的想法,那么如果我们放弃了恐吓的控制能力和权力的失衡能力,我们可能会违反学童的右侧,并且我们对校园中骚扰的概念有广泛的理解。因此,校园恐吓的概念通常必须达到限制ED解释性态度。 (ii)建立校园恐吓的积极要素是具有广泛扩展的类别,不能仅通过一支力来治愈。在2007年的一次专家会议上,题为“停止学校暴力:有效”,从广义上讲,“暴力”不仅包括侵略性行为,还包括笑声,笑话,欺凌和欺凌。在有效的干预和成年人的早期干预的前提下,这种行为通常不会在暴力行为上发生更大的变化。从那时起,数字背后的欺凌者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恐吓行为必须如下组织:考虑到这一点,考虑到重复发生欺凌行为的欺负行为的特殊性,在这种行为中发生在时间和空间内。重复引起的控制。本质是骚扰者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消除骚扰的人,如果他们自己的努力就消除了“原始意图”,那么“如果”的原始意图,“如果是”。受害人无法以他的力量逃脱欺凌的现状,可以建立控制。控制是建立欺凌行为的基本前提,并遗憾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预防法律”尚未完全规定。假设“学校保护法规”首先是通过子法规定义的,那么建立校园恐吓的控制要求应该使校园的骚扰和绩效和绩效之间的限制变得更加清晰。电影“ Ondskan,2003年”的配额。第三个是电力平衡的不平衡。在大型人中“恐吓”的行为中,主要包括“恐吓”的特征,恐吓强壮的人,恐吓坚强的人并吓人的弱者,例如群众和其他人。恐吓超越缠扰者,并使用出色的强度作为欺凌的必要条件。此功能反映在第130条,项目3 O中F“乐观,侮辱”和“学校保护法规”和其他规定的第21条,必须由未来的国家法律确定。第四,恶意恐吓的意图也必须谨慎。但是,校园里恐吓的恶意意图与刑事和民法的意图不同。恶意意图应该强调对恐吓者生活环境的损害。与恶作剧的可能性不同,例如校园的两个部分之间的“交换角色”不同,一个恐吓人的恶意必须旨在实现对个人,财产,心理和心理环境的实质性违规行为,其中恐吓者是基于在学校学生中生存的。 (iii)从广义上讲,排除校园恐吓的情况是涵盖正常,非法,不道德甚至严重的犯罪犯罪的行为。恐吓是一个法律问题,只是一个社会,道德甚至道德问题。只有从法律角度来看,确定欺凌本身就是一个问题。一方面,对欺凌社会的理解是含糊和辩论的,这可能导致立法程序的过分成本,这些程序希望明确定义“欺凌”的概念。另一方面,学生活动的特殊复杂性使法律不可能详细说明学生之间的各种恐吓行为。更重要的是,谁应该为这个恐吓决定付费?在身体和精神上不朽的阶段,在那里的未成年人,还是以“保护”和“教育”的名义处理未成年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应成为法律改革的受害者,无论是当前的法律或完美法律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程度是由法律管辖的现代国家文明的重要象征。批判恐吓主要是指儿童和青少年进行的定期性侵略行为在表示弱同事。其目的是赢得或恢复权力和控制,获得精神满意度,消除精神上的不适或获得同龄人之间的状态和认可。恐吓不能称为恐吓。因此,正是为什么在解释中特别强调了法律中的立法者,例如“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这是为什么要采取多种类型的措施,例如纪律和运输到特殊学校,例如将不同类型的措施施加到特殊领域和学校。恐吓可以在任何地方都能找到:欺凌,工作场所的骚扰,性别恐吓,家庭暴力。所有都有相似的特征。这意味着,由于特殊场合和受害者问题,校园里的恐吓很可能会暴露于社会神经。显然,在ter中的“欺凌”概念的使用中已经存在显着差异外国法律中有关欺凌的经验和参考MS,但是在差异之后,对未来法律的不一致也存在隐藏的担忧。为了提供更合理的参考,必须基于限制的解释态度来建立它,并反映欺凌所需的阈值。损害是识别欺凌行为的阈值,在校园内排除欺凌也是一个负面原因。原因很简单。实际上,校园里的恐吓主要是由于一个人比一个人多,而恐吓的问题实际上仍然是虚拟和不合理的整体(这意味着英语中的“干扰”)。正如公司所说:“没有灵魂可让人内gui,没有任何报仇的身体”(没有踢球或灵魂可以踢)。将受害者的主观感觉作为排斥和确定校园恐吓的保证因素实际上是无防御法律的选择。由于恐吓本身并不安全,因此最不可能通过教学法,即使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可能保留责任,因为犯有欺凌的人数和特定的行为形式是不确定的。因此,基于受害者的主观感受的位置损害不仅与校园恐吓社区相符,而且更好地降低了不必要的责任成本,避免滥用和对“欺凌”概念的概括,并减少因客观病变而定义损害的概念,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错误概念。这主要受到内部政治中学生欺凌的第一个“事故理论”的影响,需要更大的反思。与受伤的客观结果相比,受害者通常会累积更大的心理和心理损害。例如,近年来被校园暴徒吓倒的小学和中级学校的自杀案件反映了这一点问题。具体而言,从恐吓者的肇事者和社会学角度来看,由于“文化逃脱”的增加以及自我中心主义在传统教育中的生存,欺凌的肇事者本质上是“受害者”的“受害者”。即使在校园恐吓的情况下,在暴徒和暴徒的角色中有必要在校园内的整体管理计划中,还强调有必要区分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和暴力行为与学生之间的正常表现,以使学生正确地管理欺凌行为。 7.结论死亡是一种可以感染所有人的病毒。童年的现代例子也是现代成年人的例子。校园恐吓已成为社会上的热门话题的原因不仅是因为它甚至是一个全球问题,而且还因为信息媒体的交通垄断和炮兵大火所致。校园里的恐吓吸引了阿滕的真正原因每个生活课程的态度是,欺凌,恐吓的受害者和标记为骚扰社会标签的目标都是曾经成为所有成年人的“次要”。 “我们是儿童”不能用作成年人在现代未成年人的犯罪和错误方面的合理依据。 “次要保护法”定义了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但渐进的重要性,但这还不够。与“欺凌”的情况相比,我们应该不信任成人世界的“制度恐吓”。因此,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对校园恐吓的充分理解可能需要改善未来的法律。 [文学资料] Shen Changzen和Yao Jianglong:“重新定义了校园骚扰:一项反思研究”,“中国法律评论”,第2期,2025年,第188-203页。作者/沉·昌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科学法)审查此主题/陈Xinyu(钦杜瓦大学的法学教授),刘·舒林(liu Shouying)(阶段阶段阶段阶段阶段的人民,相位/luyeding * lege duge duge jetuge jet jet jet jet jet jetle jug jug jug jute jute jute jute jute jute jute jute jute jute jute jute jute jut jug jug jug jug jug jug jug jug jug jug jug jug ju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