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不拴绳撞路人致主人受伤 赔偿17万元-新京报

新京报讯(撰稿 张静 通讯员曲爽)近年来,因狗引发的邻里纠纷案件多发,包括伤人、碰撞行人、扰民等。当温顺的宠物无人看管、不受控制时,它们很容易威胁他人的安全,引发冲突、财产损失,甚至让主人承担法律责任。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相关诉讼。张先生和赵先生是同一个小区的邻居。他们倾向于互相看着对方,而不向上或向下看。没有人想到这两个家庭最终会因为这只狗而上法庭。事发当天,张某去散步。突然,那只没有拴绳的史宾格犬从院子里跳到了路边。还没等她反应过来,她就被摔在了地上。一阵剧痛瞬间传遍全身,让他失去了承受的力气,起身家人赶紧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ment。经过一系列检查,确定张某腰椎骨折、胸椎骨折,全身多处受伤。经进一步专业评估,张某的伤势被确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养狗人赵先生主动承担了张先生的部分医疗费用。她相信问题可以通过谈判解决,但双方无法就剩余赔偿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营养、护理等各种经济损失。面对指责,赵先生也表示不满。她承认,那只没有拴绳的狗确实跳出来伤了张先生。没有packingrgo,张在受伤之前就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症。这种病很特殊。即使是轻微的创伤或粗心的日常活动也可能导致骨折。他没有接受全额赔偿,因为他认为对张女士伤残的评估没有考虑到她自身疾病对伤害的影响,这实际上相当于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另一方面,被狗轧伤致九级伤残的张先生则希望得到应有的赔偿。赵先生则承认自己有罪,但不愿承担所有费用,认为责任过重。这场关于不拴绳的狗的争斗将如何解决?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明确规定由本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第 1246 条规定,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动物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非合同责任。只有证明损害是违约方故意造成的,才能减轻责任。简而言之,这就是法律上的“无过错责任”。即使动物的主人没有主观过错,当其所拥有的动物伤害他人时,主人也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受伤的人也不必证明主人是否有过失。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只是在该地区正常散步,而赵先生是一只狗。狗主人没有给狗拴狗绳,导致狗跳起来,将张某抓倒。根据法律规定,他必须赔偿张先生的全部损失。对于赵先生所说的“张先生患有严重骨质疏松症,应当减轻责任”,法律上也有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在不法行为人造成或者扩大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减轻不法行为人的责任。张女士严重骨质疏松只是她身体的客观症状,并不代表她主观上有缺陷。赵先生不能以生病为借口来减轻自己的责任。最终,经密云法院调解,张先生与赵先生达成调解协议,赵先生赔偿张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偿费、精神补偿费、助残用品费用等。案件受理费由张先生承担,鉴定费由赵先生承担。收到调解书的第二天,张先生就向赵先生支付了赔偿金。编辑:杨凯 校对:李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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